走向解脫-別解脫戒品
邪淫學處
1、所破法(所破除的物件) 邪淫學處的所破法是因邪淫而導致的染汙心的生長與堅固。
2、犯緣 邪淫學處的犯緣有二:1、共同的五通緣,如上已述;2、不共同的四別緣,即基、發心、加行、究竟,在共同的五通緣與不共同的四別緣都具足後,會造下根本罪。 一、基: 非所應行。即指除自己合法配偶之外的一切男、女、黃門。在《正法念處經》中,還包括了旁生。欽·文殊友和噶瑪巴·不動金剛各自所作的《俱舍論釋》中尤其強調了不能與自己的母親、女兒以及七世宗親行邪淫。 非所應行確定了居士在受持不邪淫戒後,行不淨行的物件只能是自己的合法配偶,但即使是自己合法的配偶,仍有可能犯此戒,下面三條即是可能的犯緣。 、非支。即使是合法的夫妻,除雙方的小便道外,在其餘地方(如口、大便道、手、股間、大小腿之間等)行淫的,均犯根本罪。以上兩種《俱舍論釋》還指出與妻子連續行淫五次以上的,也犯此不邪淫戒。 、非處。即夫妻間也不能行淫的地方。宗喀巴大師在《菩提道次第廣論》中列出的非處是:上師附近、塔、廟、人面前,以及對行不淨行有妨害的凹凸不平的地面等處。馬鳴菩薩說:
此中處境者,在法塔像等,
菩薩居處等,親教及軌範,
並在父母前,非境不應行。
以上兩種《俱舍論釋》中還指出了不能在有光明的地方行不淨行。在漢地,尤應引起注意的是不能在夫妻的臥室中供奉佛像、經書,否則每次行淫均屬犯根本罪,現在在夫妻臥室中設有佛堂的很多,很嚴重的罪業因此就在不知不覺中造下了,因此大家應互相轉告,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。另外,身上所佩戴的系解脫、佛像、加持品等雖在一般情況下不能隨便取下,但在行不淨行時,先應取下並放置臥室以外的房間中,否則也屬犯根本罪。 、非時。即夫妻間也不能行淫的時間,如在白天、月經期間、妊娠期間、前產後、哺乳期、齋日、病中、苦惱憂鬱之時行淫,均犯根本罪。 二、發心: 想: 有人在與非法配偶行不淨行時將對方看作自己合法配偶,或在合法配偶的非支上行不淨行時作正道想等,以如此或可不犯此戒。但此條戒只觀待對境,不論這些發心,即只要符合上述的基的四個條件之一的,即犯戒,否則不犯。 煩惱: 煩惱分貪嗔癡三毒,邪淫的發心須以三毒煩惱中任何一毒發心。凡夫行不淨行前有以貪心驅使的,如夫妻交合、嫖娼等;有以嗔心驅使的,如怨家相逼等;有以癡心驅使的,如以借此或可求得養駐容、健康長壽等,但在事件過後,多已轉變而落於貪心。由此也可見,若未以三毒中任何一毒發心的,即不在此戒的犯緣之內,如睡眠中被怨家所逼,而毫無覺知,或持戒謹嚴,雖于清醒時受逼迫而毫無樂受,或已證初禪,斷除了欲念等。 、等起: 即樂欲行諸不淨行。 三、加行: 、遠加行:已生淫意,然未動身口,即已自責而停止,此犯惡作罪。 、次加行:起淫意後,已動身至他(她)處,且口說欲詞,此犯粗罪。 、近加行:已至他(她)處,欲作不淨行,而摩觸其身,若身未相交,是粗罪,若戲樂而故意觸碰,則是僧殘罪。 四、究竟: 凡以我所執著而與境合,過限、受樂,均犯根本戒,不在這範圍內的(如睡眠中,或毫無受樂等),自己不犯(然對方仍可能有犯,具體仍須參照上述條件)。 但居士在守持八關齋戒時守持的並非邪淫戒,而是與出家僧人一樣的淫戒,即應斷除一切淫行。
五個共通犯緣是:
1、已受居士戒,得到了居士戒的戒體,並且從得戒體時起至此次犯戒期間沒有造根本罪。
2、在同一個戒品中(此條就沙彌、比丘而言,居士只有居士戒這一個戒品,故不存在這種情況)。
3、在同一戒體的相續中。如初時居士,在偷盜的過程中舍了居士戒,偷盜究竟後又重新受了居士戒這樣雖然他前 後都是 居士,但戒體相續曾經中斷過,故不犯根本罪,犯支分罪。
4、非初學者(初學者即是因所犯過失,而引起佛陀制定相應戒律的人,《毗奈耶經》譯作初犯人,此條專指比丘)。
5、非癡狂心亂。癡狂心亂分(1)不定時發作型;(2)終生發作型。若在癡狂心亂,即不能憶知自身是受戒者時,不犯戒。若時而癡狂心亂,時而正常,則在癡狂心亂時犯,不結罪,正常時犯,結罪。 以上五種條件貫通七弟子以及一切別解脫戒,故稱之五通緣(居士實則三通緣)。若不具足五通緣,雖然別緣的對境、發心、加行、究竟四支都具足,也不會結罪或只會得支分罪,但肯定得到自性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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