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的念頭和想法,就是你的資糧;差別在於自己累積的是善或惡的資糧?!

2013年11月23日 星期六

百法講義


世尊言:一切法無我。此語是《百法》一書的總綱。
百法是演繹法,把宇宙萬有重點地,系統地加以分析從法相上說明若干法,重點在顯法無我。懂得百法,即能通達諸法性相,而獲得正智。
百法包括哪些法?
一切法者,略有五種。《成唯識論》依此五位百法近立唯識。
百法:
1
.心法八
2
.心所有法五十一
3
.色法十一
4
.不相應法二十四
5
.無為法六
一.心法(八)
位次:心法勢力獨勝,能生一切法,以及能為一切法所依止,故居首位。
1.
心法六義:
1)積集名心,指阿賴耶識
2)集起名心,指前七轉識
3)緣慮名心,指六七識
4)心又名識,了別名識
5)心又名意,無間滅名意
6)第八名心,末那名意,前六名識
2.
心法八
1)眼識:依眼根起,覺了色境的認識功能;
2)耳識:依耳根起,覺了聲境的認識功能;
3)鼻識:依鼻根起,覺了香境的認識功能;
4)舌識:依舌根起,覺了味境的認識功能;
5)身識:依身根起,覺了觸境的認識功能;
6)意識:依意根起,覺了法境的認識功能;
7)末那識:依賴耶識為根而起,反過來又覺了認識賴耶識見分為自我,相分為我所,恒審思量,終無休止。
8)阿賴耶識:依末那識為根而起,具有能藏,所藏,我愛執藏三藏義,覺了種子,根身,器界的認識功能。
二.心所有法(五十一種,分為六位)
1.
心所有法三義:
1)恒依心起,要心為依,方乃得起。
2)與心相應,心所與心同緣一境,共辦一事。
3)系屬於心,無論何時何處,心所總不舍離於心。
2.
位次:與心相應,為心助伴,故居第一。
3.
心所有法六位五十一種:
1)遍行有五:作意,觸,受,想,思;
2)別境有五:欲,勝解,念,三摩地,慧;
3)善有十一:信,精進,慚,愧,無貪,無嗔,無癡,輕安,不放逸,行舍,不害;
4)煩惱有六:貪,嗔 ,慢(我慢,增上慢,卑慢等7種),無明,疑,不正見(身見,邊見,戒禁取見);
5)隨煩惱二十:
A
:小隨煩惱十:忿,恨,惱,覆,誑,謅,驕,害,嫉,慳;
B
:中隨煩惱二:無慚,無愧;
C
:大隨煩惱八:不信,懈怠,放逸,昏沉,掉舉,失念,不正知,散亂;
6)不定四:眠,惡作,尋,伺。
三.色法(略有十一種)
1.
色法義:色略相當於現代所說的物質(十一色法是前六識的所緣境)。
2.
位次:色法是心,心所所變現的相,故居第三。
3.
色法十一:
A
:五根:根,各識所依之根。是識生起的主要增上緣。由地,水,火,風所生成,是有體的實色。
眼根、耳根、鼻根、舌根、身根;
B
:六塵:皆屬於實色
色境:眼識所見之青,黃,赤等二十五種顯色,形色,表色的色境;
聲境:耳識所緣,因執受大種聲,因不執受大種聲,因俱大種聲;
香境:鼻識所緣之好香,惡香,平等香,俱生香,和合香,變異香八種;
味境:舌識所緣之苦,酸,鹹,淡,辛,甘,若可意,不可意,俱非,等十二種;
觸境:身識所緣境(除地,水,火,風之觸,四大種能生如上之色法,非觸境所攝),冷暖,滑澀,老,病,死,瘦等(唐老謂地,水,火,風等二十六種);
C
:法處所攝色:意識所緣法境中物質性的形相,(是意識上的形象,不由四大所生,是假色)。
 極迥色:迥謂遠,遠處色稱迥色,極遠處之色稱極迥色,此非眼所能見,如極微非眼所見,唯依分析而安立。
 極略色:極微色,指物質分析到最後之極微,極微本非實有,只是依分析而建立,故稱其為色。外道和內說一切有部執極微為實有,此為遍計所執色;
 定果色(定自在所生色):定中所見的水,火等相,又,自在生色,有假有實(八地以上名為自在,其所變色有其實用),餘四皆假;
 受所引色:即無表色,律儀種子能防不善,如堤防水,故名之為色,色以觸礙為性故。如受戒時所引起身體持戒的堪能性;
 遍計所執色:夢,杯弓蛇影,草木皆兵,非有其事而有形,依意識遍計而生,又稱為引像色(執水月為月,執鏡中像為人,此乃執見所攝,非遍計所執色。)意色,虛妄分別所執之色,
4.四大種:四大中的地以堅為性,水以濕為性,火以暖為性,風以輕動為性,遍於一切法,故曰 大;能生一切色法,故名種,合稱四大種。
四.心不相應行法:(略有二十四種)
1.此法有二義:與心相應的心所有法;不與心相應的二十四分位假法。
2.位次:分別差別者,即是不相應行法,不能自起,必藉心,心所,色,三和合方能現起,故居第四。
3.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:(分位假法)
得:成就獲得義,有種子,現行,自在三成就,依色,心等法正現起時立;
命根:有情生命所依的根本,依賴耶識在一定時間內隨業力執特色,心功能不斷;
眾同分:A.人同分,指人,天或其他動物之同類而言,各各依自類而居;
B.法同分,指心法之同類或色法之同類而言。
異生性:指未入聖流的世間有情,於三界五趣中流轉變異而生;
無想定:有某些外道厭離諸想,令六識中想及其它心所俱滅,身便安和,而修此定;
滅盡定:滅前六識心,心所有法及第七識一分,此指聖者為息勞倦,使身心寂靜安樂,而修此定;
無想極:即無想天,外道在人間修無想定,依止定業,後生無想天。
名身:名指能詮自性之單名,二名以上名名身,三名以上名多名身。(詮---音全,說明之意)
句身:句詮差別,單句名句,二句名身,三句以上名多句身。
文身:文即是字,為名,句二身所依之字,故名文身。
11.生:色心等法,先無今有,故名為生。
12.住:色心等法,生以暫停,故名為住。
13.老:衰老義,亦名為異,住而變異,至於衰老。
14.無常:無名為滅,是先有後無之義,名無常者,諸法滅後複生,非永斷滅,故名無常。
15.流轉:因果不斷,前後相續之義。
16.定異:善因感善(福)果,惡因感惡苦果,定有差異。
17.相應:相應是配合義,心色等法,配合而起,善惡因果亦各相應配合。
18.勢速:諸有為法刹那生滅,流動迅速。
19.次第:排列有先後,上下左右有秩序。
20.時:時間,過去,現在,未來三世,年月日夜,暫名為時。
21.方:指空間而言,東西南北,四維上下。
22.數:度量諸法的數字,如一,二,三,四,個十百千等。
23.和合性:諸法彼此不相乖反而眾緣和合。
24.不和合性:諸法彼此互相乖反。
五.無為法(略有六種)
1.無為法之義:諸法的空理,無有生滅變異,無去無來,言忘慮絕,心行處滅,不同有生滅之有為法。
2.位次:無為是前四有為法所顯的性理,理由事顯,故居第五。
3.無為法六種:
虛空:勝義諦理,清淨寂然,無有障礙,猶如虛空。
擇滅:擇謂簡擇,滅謂斷滅,由無漏智簡擇諸法空理,斷滅煩惱業障,永離世間生死等相,指有餘依,無餘依二涅磐。
非擇滅:不由智慧,簡擇,斷滅煩惱業障,而諸法從眾緣生,本性空寂,湛然常住,也即自性涅磐。
不動:修第四禪定及生四禪天,舍念清淨,遠離三滅八患,無封閉動搖身心。
想受滅:無盡定中想受不行,前六識和第七識一分俱滅,或生無所有處天,想受不行。
真如:真謂真實不虛,如謂常如不變,我法二空的道理是絕對真實,恒常不變。
無為法總以真如為體,前五皆依真如上部份義立。
如上百法,前九十四是唯識相,屬事,後六是唯識性,屬理。理由事顯,故有為之後,必有無為。事攬理成,故無為之前,必有有為。所以言一切法者,必須包括有為,無為兩大部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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